律师解析:
1.撤销
股权转让途径:
因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显失公平签协议,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重大误解是对协议主要内容认识有误;
欺诈是故意告知
虚假或隐瞒真实;
胁迫是以威胁等手段强迫;
显失公平是利用对方不利情形致
权利义务失衡。
2.
撤销权期限:
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内未行使,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撤销程序:
启动需准备
证据证明撤销事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事后小朱认为自己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对协议主要内容认识错误,且小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部分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构成欺诈。于是小朱想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但小李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不同意撤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受欺诈签订的转让协议,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小朱若能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小李有
欺诈行为,其请求撤销协议有法律依据。
2、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小朱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且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小朱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并准备好能证明撤销事由存在的证据材料,启动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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