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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否是单位犯罪

时间:2025.07.1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并非单位犯罪
2.该罪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
若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个人意志下的犯罪。
单位不能成为此罪主体,若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需追究相关自然人刑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小朱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查明是小朱所为。小朱辩称是公司默许其使用资金,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然而,公司表示并未集体决定,是小朱个人行为。小朱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是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主体。本案中小朱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2、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虽小朱称公司默许,但公司否认集体决定,所以应认定是小朱基于个人意志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小朱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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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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