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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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售卖假药不是诈骗罪,行为人售卖假药的行为会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行为实施销售假药的行为,只是侵害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权益,但是诈骗罪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益。

没有卖出去能定为销售假药罪,因为实际上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涉及假药,是否卖出去作为定罪标准的,只要存在着生产销售假药这样的一种行为,那么都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第141条当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犯销售假药与诈骗罪那个重是要根据行为人销售假药的情节以及诈骗的情节来具体的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我国的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

卖假药是属于销售假药罪而不是诈骗罪的,因为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是有一定区别的。诈骗罪是以违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为目的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销售假药罪是指通过卖假药来获利。

微信上买卖玻尿酸一般不会被定为销售假药罪,一般是定为非法行医罪,因为在微信上贩卖医美产品,比如水光针、玻尿酸、肉毒素等都是违法贩卖,因为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没有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