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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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故意破坏公共财产罪时,量刑依据情节严重性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表现为通过恶意或失控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规模须达到一定程度并产生影响。犯罪主体通常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处以三年以下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亦在考量范围内。涉及金额大或情节恶劣时,处罚加重。

故意损毁财物罪,犯罪对象限于公私财物,行为需具备恶意、大量破坏或恶劣情节。主体需年满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轻微者三年以下刑罚(含拘役和罚款),严重者(如涉及高额财物)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损毁财产罪的构成包括:1.客体为公有或私有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为违反经济法规,非法破坏公私财物完整性,如数量巨大;3.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为故意,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损毁他人财物,谋取私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依据是受损财物的价值及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者,可判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对象包括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福利。故意原则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导致财物毁损仍故意为之。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使财物效用丧失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