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合同无效。
《
民法典》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判定“恶意串通”,要证明
当事人主观有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客观实施勾结行为且致他人权益受损。
如有人低价
卖房损害
债权人利益,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3.若恶意串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不一定无效。
所以,是否损害他人权益是关键。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小胡借款,后
无力偿还。小朱为逃避
债务,与小丽恶意串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小丽。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和小丽的
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判定该合同无效,而小朱和小丽则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应属有效。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朱为逃避对小胡的债务,与小丽串通低价转让房产,主观上有损害小胡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勾结的行为,且导致小胡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其权益受损。
2、若小朱和小丽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不一定无效,但本案中他们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所以小朱和小丽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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