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承担
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具备相应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清楚是国家机关印章还去抢夺,过失不算
犯罪。
3.客体:
这种犯罪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和信誉。
印章是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凭证,抢夺会损害其权威和公信力。
4.客观方面:
实施了抢夺印章的行为,“抢夺”是趁人没防备公开夺取,不是偷偷拿或
暴力抢。
实施了抢夺行为,不论有无实际危害,都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私利,明知某单位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印章,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公然将印章抢夺到手。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制止并
报警。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并非故意抢夺,不应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夺国家机关
印章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是国家机关印章而进行抢夺,表现出故意,并非其所说的开玩笑,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小朱
主观故意符合
犯罪构成。
3、客体上,国家机关印章是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小朱的抢夺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损害了其权威性与公信力。
4、客观方面,小朱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印章,实施了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可能构成此罪。因此,小朱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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