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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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从轻处罚是否与自首行为有关的法律研究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进行退赃主动缴罚这一情况,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倘若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缴纳违法所得款项,便可得到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行业的管理者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将受到刑事处罚,主要负责人罪加一等。对于投案自首的容留卖淫罪犯,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具体惩治措施,但通常投案自首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具体判决需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若自首行为确有减害效果,法院可能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行业的管理者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将受到刑事处罚,主要负责人罪加一等。对于投案自首的容留卖淫罪犯,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具体惩治措施,但通常投案自首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具体判决需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若自首行为确有减害效果,法院可能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行业的管理者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将受到刑事处罚,主要负责人罪加一等。对于投案自首的容留卖淫罪犯,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具体惩治措施,但通常投案自首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具体判决需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若自首行为确有减害效果,法院可能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行业的管理者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将受到刑事处罚,主要负责人罪加一等。对于投案自首的容留卖淫罪犯,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具体惩治措施,但通常投案自首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具体判决需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若自首行为确有减害效果,法院可能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