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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缓在看守所期间算不算刑期

时间:2025.07.05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1.死缓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不算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
2.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也就是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的日子。
3.被判处死缓前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虽不计入死缓考验期,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羁押一天可折抵刑期一天,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算。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前,小朱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段时间。小朱认为自己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应算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而司法机关认定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才开始计算死缓考验期,羁押时间不算在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所以小朱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不算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
2、如果小朱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先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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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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