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债权通常不适用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一般用于
物权领域,指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财物,善意
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债权有相对性,是特定人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不像物权有公示性,缺乏能让第三人判断归属的公信力外观,且实现依赖
债务人履行,无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第三人难善意取得债权。
3.特殊情况,如无记名债权有类似物权的流通性和权利外观,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持有的一笔
债权转让给小胡,但实际上小朱并非该债权的合法所有人,真正的
债权人是小李。小胡在受让该债权时并不知晓小朱无权处分,认为小朱就是债权人。小李发现后,要求小胡返还该债权,小胡则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债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许持有一张无记名债权凭证,将其转让给小静,小静同样不知小许的无权处分情况,此时该无记名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也引发讨论。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债权具有相对性,缺乏像物权那样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外观,第三人难以基于信赖的权利外观而善意取得债权。在小朱与小胡的案例中,小胡虽为善意,但由于债权的特性,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小李有权要求小胡返还债权。
2、对于无记名债权,因其具有类似物权的流通性和权利外观,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在小许与小静的案例中,小静可能基于善意取得该无记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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