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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能成立特殊累犯

时间:2025.07.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4人
律师解析:
1.依据刑法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按累犯论处。
2.立法如此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人。
他们身心未成熟,自控力弱且可塑性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排除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利于他们回归社会,避免“标签化”阻碍改过自新。

案情回顾:
小朱在17岁时参与了一起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小朱在20岁时又实施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公诉机关认为小朱构成特殊累犯,应从重处罚;而小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小朱在第一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小朱第一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虽之后又犯恐怖活动犯罪,因其第一次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所以小朱不构成特殊累犯,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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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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