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据
刑法,
未成年人不构成
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者,
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按
累犯论处。
2.立法如此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人。
他们身心未成熟,自控力弱且可塑性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排除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利于他们回归社会,避免“标签化”阻碍改过自新。
案情回顾:小朱在17岁时参与了一起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小朱在20岁时又实施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小朱构成特殊累犯,应
从重处罚;而小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小朱在第一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小朱第一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虽之后又犯恐怖活动犯罪,因其第一次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所以小朱不构成特殊累犯,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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