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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是婚内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5.07.0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1.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债务,并非婚内共同财产
2.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得分情况:
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属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
3.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借款,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独自偿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小胡则主张此借款虽小丽未签字,但实际用于了他们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本案中,若小胡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即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偿还义务;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因借款是以小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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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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