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法经营罪帮助犯,是给
非法经营犯罪提供协助、创造条件的人。
认定时,主观上要有帮助故意,也就是明知对方非法经营还帮忙,过失或不知情不算。
2.客观上,帮助行为形式多样,像提供资金、场所、运输、技术支持等。
且该行为要和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对犯罪实施或完成有促进作用。
3.帮助犯在
共同犯罪里起辅助作用,不直接实施核心行为,但很关键。
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欲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找到小李寻求帮助。小李明知小朱的非法经营意图,仍为其提供了资金支持。在小朱进行非法经营期间,小李还利用自己的场所帮小朱存放非法经营的货物。然而,小李声称自己起初并不清楚小朱经营活动的非法性质,是后来才有所察觉。小朱的非法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获,小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犯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看,若小李起初确实不知情,后来才察觉小朱的非法经营行为,且在察觉后未再提供帮助,可能不构成帮助犯;若其明知小朱实施非法经营仍提供资金和场所,则具有帮助故意。
2、客观方面,小李提供资金和场所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的范畴,且这些行为与小朱非法经营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若小李的帮助行为并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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