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时刻订立,像生命垂危、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情况。
若危急情况解除,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
立遗嘱,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2.订立口头遗嘱要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
见证人得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以及和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3.订立口头遗嘱时,
遗嘱人要神志清醒,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案情回顾:小朱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病房当着小胡和小丽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留给儿子小静。小朱病情好转后出院,一段时间后正常离世。小朱的女儿认为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因为父亲病情好转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不应再按之前的口头遗嘱执行,而小静则坚持按该口头
遗嘱继承房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小朱病情好转出院,属于危急情况消除且有能力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所以之前的口头遗嘱应认定无效。
2、虽然当时小胡和小丽在场见证,满足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求,但由于后续危急情况消除这一关键因素,不影响该口头遗嘱无效的判定。因此小朱的房产不应按此口头遗嘱由小静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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