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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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也被称为投资欺诈,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主要针对那些资金短缺的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筹集巨额资金。该罪行的构成包括:对个人财产权和金融秩序的侵害;行为者通过虚构用途、虚假文件或高额回报来诱惑投资;主体广泛,包括法定年龄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主观上,行为者故意并旨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简而言之,这种罪行涉及欺诈性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主体广泛,主观故意。

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方面,从主观来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恶意;另一方面,从客观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欺诈性的非法集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常见的手法包括虚构用途和承诺高额回报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募集资金,达到一定数额便构成犯罪。该罪侵犯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故意,企图非法占有集资款;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通过欺诈方法非法筹集资金,且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是一种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情节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种犯罪行为是通过欺诈性的集资活动来实施的,并且涉案金额通常较大。犯罪主体通常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犯罪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