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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应如何界定

时间:2025.06.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38人
律师解析:
界定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主体方面,包庇罪主体无特殊限制,伪证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行为时间上,包庇罪无时间约束,伪证罪仅在刑事诉讼中发生。
行为方式上,包庇罪是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掩盖犯罪人,伪证罪是对关键情节作虚假证明等。
犯罪对象上,包庇罪针对犯罪的人,伪证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最后,两者法定刑不同,需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罪名

案情回顾:

小何涉嫌一起盗窃案被司法机关调查。在案件侦查阶段,小胡作为证人,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企图帮助小何减轻罪责。与此同时,小丽明知小何犯罪,还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小何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于小胡和小丽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产生争议,是定包庇罪还是伪证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丽为一般主体,符合包庇罪主体特征;小胡作为证人,属于伪证罪特定主体。
2、行为时间上,案件处于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小胡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符合伪证罪行为时间要求;包庇罪无时间限制,小丽行为也可能构成包庇罪。
3、行为方式上,小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符合包庇罪行为方式;小胡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作虚假证明,符合伪证罪行为方式。
4、犯罪对象上,小何是犯罪嫌疑人,既符合包庇罪犯罪对象,也符合伪证罪犯罪对象。综合各方面,小胡构成伪证罪,小丽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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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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