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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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其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关键在于行为人须具有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意图和倾向。只要行为人通过利用自己在职务方面所拥有的优势和便利条件,从而实施了侵吞、盗窃、诈骗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等行为,均能充分证明其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性。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否需为正式员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公司内部的员工,也可以由其他单位的从业者担任,只需利用其特定职权实施侵占行为,便有可能触犯此项犯罪。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即明知通过职务便利进行的侵吞公款或公共财产的行为会造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意图可能各有不同,比如贪婪欲望、向往奢侈品和奢靡生活方式等,但这些贪欲和渴望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既定罪行。

根据相关法律,职务侵占罪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国有单位的公务员和被派往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然而,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劳动合同工仍属于该罪的主体范围。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其手段多样,包括篡改账目、私售资产、直接窃取等。该罪的核心在于滥用职务之便,损害单位财产及运营秩序,给单位造成重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