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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构成赌博案件

时间:2025.06.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涉及赌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法律界定。
赌博罪的构成情形
1.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出现以下情况就构成聚众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
2.以赌博为业:
若一个人把赌博当成日常营生,赌博所得是其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这种行为也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同样构成犯罪。
具体行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将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
不构成赌博的情况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比如亲朋好友间的小赌娱乐;
还有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这些都不会被认定为赌博。
大家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组织小李、小胡、小丽等四人进行赌博,每次抽头渔利1000元,累计抽头渔利已达6000元。小静在网上建立了一个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小朱称自己只是朋友间娱乐,小静则称自己未直接参与赌博不应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五千元,符合聚众赌博的情形,构成赌博罪,其“朋友间娱乐”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有营利目的且达到了法律规定标准。
2、小静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其未直接参与赌博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开设赌场罪并不要求直接参与赌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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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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