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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挪用公款犯罪构成有哪些

时间:2025.06.2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如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明知是公款却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3.侵犯客体:
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表现: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营利,或超三个月未还。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公款挪出,用于自己的股票投资。单位发现后认为自身不构成犯罪,不应担责。小许则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并非非法占有。而单位其他人员认为小许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许作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小许主观上明知是公款却故意挪作股票投资这种营利活动,具有直接故意。
3、小许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上小许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所以小许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位本身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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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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