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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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完整解释免赔事件内容,无论情况如何,均须全额补偿相关损失。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并理解免赔条款,避免因个人疏忽或误解而无法获得理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事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方负责赔偿。例如,如果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运营,侵权方需承担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事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方负责赔偿。例如,如果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运营,侵权方需承担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费,但是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事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方负责赔偿。例如,如果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运营,侵权方需承担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