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辨认不一定要有
见证人。
按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要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2.特定条件下,如紧急情况需及时查明案情又找不到见证人,可在笔录注明后辨认。
3.有见证人的辨认程序,能保障合法性、公正性和结果可靠性,减少后续
诉讼争议。
案情回顾:警方在侦破一起
盗窃案时,发现小许有重大嫌疑,决定让
受害人小丽对小许进行辨认。但当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确认嫌疑人身份以推进案件侦查,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见证人。侦查人员在辨认笔录中详细注明了情况后,让小丽进行了辨认,确认小许就是盗窃者。小许的律师认为,没有见证人在场的辨认程序不合法,要求排除该辨认结果。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无法找到见证人的情况下,可在笔录中注明并进行辨认。本案处于紧急情况,为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开展辨认且无法及时找到合适见证人,侦查人员已在笔录中详细说明情况,所以该辨认活动的开展是符合规定的。
2、虽然有见证人的辨认程序更有利于
保证辨认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避免后续诉讼中对辨认程序合法性产生争议,但不能仅因没有见证人就认定辨认程序不合法。因此,小许律师以无见证人在场为由要求排除辨认结果的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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