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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贪污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5.06.2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64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共同贪污要求两个及以上有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参与,像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
参与人需有共同贪污故意,清楚与他人配合贪污会损害公共财物和职务廉洁性,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行为:
要有共同贪污行为,大家相互配合,一起对公共财物下手。
4.数额认定:
以共同贪污总数额定罪量刑,个人分赃数额影响量刑
5.司法实践:
区分主从犯量刑不同;
注意与类似犯罪区分,关键看主体身份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合谋共同贪污单位的公共财物。他们相互配合,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资金非法占有。在实施过程中,小许起主要作用,小胡起到辅助作用。事后,二人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分赃。单位发现资金缺失后报案,二人被依法查处。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许和小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符合共同贪污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二人合谋实施贪污行为,明知会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且希望该结果发生,存在共同贪污故意。
3、客观行为上,他们相互配合联系,形成整体作用于公共财物,有共同贪污行为。
4、犯罪数额认定应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定罪量刑基础,而个人分赃数额会影响量刑。
5、司法实践中,小许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小胡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量刑会有所不同。本案是基于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应认定为贪污罪而非一般共同侵占等类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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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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