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共同
贪污要求两个及以上有
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参与,像
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
参与人需有共同贪污故意,清楚与他人配合贪污会损害
公共财物和职务廉洁性,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行为:
要有共同
贪污行为,大家相互配合,一起对公共财物下手。
4.数额认定:
以共同贪污总数额
定罪量刑,个人
分赃数额影响
量刑。
5.司法实践:
区分主
从犯量刑不同;
注意与类似
犯罪区分,关键看主体身份和是否
利用职务便利。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合谋共同贪污单位的公共财物。他们相互配合,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资金
非法占有。在实施过程中,小许起主要作用,小胡起到辅助作用。事后,二人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分赃。单位发现资金缺失后
报案,二人被依法查处。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许和小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符合共同贪污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二人合谋实施贪污行为,明知会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且希望该结果发生,存在共同贪污故意。
3、客观行为上,他们相互配合联系,形成整体作用于公共财物,有共同贪污行为。
4、犯罪数额认定应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定罪量刑基础,而个人分赃数额会影响量刑。
5、司法实践中,小许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
主犯,小胡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
从犯,量刑会有所不同。本案是基于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应认定为贪污罪而非一般共同侵占等类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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