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综上所述,触犯共同贪污罪除了行为人之间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以外,且行为人中须有一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2021-01-30 11:40:07 回复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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