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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关联交易有何关系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
公司等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自用或借给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2.关联交易:
公司或附属公司与有关联方的交易。
3.二者关系:
关联交易中若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谋私利,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如员工借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自用或外借,符合标准即构成犯罪
界定需看有无挪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员工,公司与关联方有交易往来。在一次关联交易中,小许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该关联交易的资金挪出,一部分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一部分借给朋友小胡。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进行调查,发现小许的行为,且该笔资金数额较大,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小许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挪用资金罪的定义,公司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自用或借给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的构成该罪。小许作为公司员工,在关联交易中挪用资金自用及外借,且数额大、超三月未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
2、界定是否构成犯罪需看有无挪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小许虽称暂时借用,但实际行为已造成资金长时间未归还,其主观存在挪用故意,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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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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