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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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侵犯我国社会治安秩序,其构成需满足四个要素:(1)客体上,针对的是淫秽交易的法律保护领域,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和风气败坏;(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引诱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3)主体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罪犯;(4)主观上,必须为明知并故意实施,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过失不构成。

引诱幼女卖淫罪,指以不正当方法引诱未满十四岁幼女性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行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引诱未满十四岁幼女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害国家社会管理基本原则。犯罪对象特指未满十四岁的幼女。

引诱幼女卖淫罪,指以不正当方法引诱未满十四岁幼女性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行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引诱未满十四岁幼女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害国家社会管理基本原则。犯罪对象特指未满十四岁的幼女。

引诱幼女卖淫罪,指以不正当方法引诱未满十四岁幼女性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行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引诱未满十四岁幼女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害国家社会管理基本原则。犯罪对象特指未满十四岁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