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有先
合同义务。
在为
签合同接触、磋商时,
当事人按诚信原则要履行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
2.一方违反义务。
比如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提供
虚假情况等。
3.造成对方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结果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产生缔约费用等损失。
4.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是由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
满足这些,违约方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胡就合作项目进行磋商,小何有意向投资小胡的项目。在磋商过程中,小胡为了能让小何尽快投资,故意隐瞒了项目存在重大技术难题的重要事实。小何基于对合作的信赖,投入了大量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约费用。然而,在后续深入了解中,小何发现了技术难题,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合作。小何认为小胡的行为给他造成了损失,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小胡与小何在磋商合作项目时,依诚信原则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小胡有义务向小何如实告知项目的相关情况。
2、小胡故意隐瞒项目存在重大技术难题这一重要事实,违背了先合同义务。
3、小何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和有效,投入了缔约费用和准备履约费用,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
4、小何的损失是由于小胡违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胡需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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