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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能抵债吗

时间:2025.06.21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1.房屋拆迁协议通常不能直接抵债。
它是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体现的是合同权利义务,不是可直接抵债的财产。
2.若协议中有确定且可转让的货币补偿权益,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债务人可将其转让给债权人抵债,这属于债权转让
3.涉及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完成产权登记后能用于抵债,未完成登记前,不能用拆迁协议直接抵债。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丽一笔债务,小朱持有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便提出用该协议抵债。小丽认为协议可直接抵债解决债务问题,小朱则称协议不能直接用于抵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来该拆迁协议涉及产权置换,置换房屋尚未建成且未办理产权登记。

案情分析:

1、房屋拆迁协议本身主要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直接可用于抵债的财产属性,所以一般不能直接抵债。
2、此案例中拆迁协议涉及产权置换,在置换房屋建成并办理产权登记前,无法直接以拆迁协议来抵债。若协议中有明确的补偿款等货币化权益,且权益具有确定性和可转让性,在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抵偿债务,但本案并非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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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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