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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6.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数额超三万,会被立案追诉
2.“非国家工作人员”指单位里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是借助主管、经手工作的便利。
3.符合主体条件且受贿达三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一次业务往来中,小朱利用自己主管该业务的便利条件,收受了合作方小胡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为小胡所在公司谋取了利益。小朱认为这笔钱是合作中的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但公司发现后向司法机关举报。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2、小朱利用自己主管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小胡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并为其公司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其行为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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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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