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数额超三万,会被
立案追诉。
2.“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单位里无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是借助主管、经手工作的便利。
3.符合主体条件且
受贿达三万,
司法机关会
立案侦查并追究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一次业务往来中,小朱利用自己主管该业务的便利条件,收受了合作方小胡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为小胡所在公司谋取了利益。小朱认为这笔钱是合作中的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
犯罪,但公司发现后向司法机关举报。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符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2、小朱利用自己主管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小胡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并为其公司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其行为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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