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
暂予监外执行。
2.
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妇女,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
监外执行由
社区矫正机构监管。
若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或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
4.监外
执行期限一般为婴儿出生后1年,期满刑期未满需继续服刑。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她生下孩子,处于哺乳期。小朱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
执行申请。监狱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条件,便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小朱被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然而,在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小朱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此时,小朱孩子还未满1岁,但鉴于她的
违规行为,面临是否应收监执行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中小朱符合该条件,监狱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暂予监外
执行程序合法。
2、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若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小朱严重违反规定,即使哺乳期未结束,也应依法将其收监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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