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区分
债务性质很关键。
要是
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要求用
共同财产(含唯一住房)偿还,但法院执行会保障
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基本生活。
2.按规定,生活必需的居住房,法院可查封,却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3.若为丈夫
个人债务,妻子能证明房子是生活必需,法院通常不执行。
4.妻子可先明确债务性质,
共同债务就提
执行异议,请求保障
居住权;
个人债务则提供
证据阻止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朱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
起诉要求小朱偿还债务并
申请执行小朱与小丽共有的唯一住房。小丽认为若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不应执行此唯一住房;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房是家庭生活必需住房,也不应被拍卖等处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需先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以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包括该住房,但法院执行会考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求,对于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若为小朱个人债务,且小丽能证明房屋仅为其生活必需,法院一般不会执行该房屋。小丽可按债务性质不同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债务可提执行异议请求保障居住权;个人债务则提供证据阻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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