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贷款,
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共同偿还,因为婚姻
存续期的
债务多属
共同债务。
2.
协议离婚时,可在协议里明确
债务承担方式,不过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
债权人。
3.
诉讼离婚时,法院会综合
贷款用途等情况判决。
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为共同债务;
一方能证明与己无关,可判对方单独偿还。
4.债权人可向双方或一方
追债,承担超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贷款。后二人决定离婚,在债务承担问题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双方共同偿还;小丽则称部分贷款是小朱个人所用,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债务。二人先是协议离婚,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小朱承担全部债务,但债权人依旧向小丽
追讨。随后小丽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债务承担。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债务通常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贷款原则上由双方共同偿还。小朱和小丽的共同贷款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应属共同债务。
2、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约定由小朱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有权向小丽主张债权。
3、若小丽能证明部分贷款仅为小朱个人所用,与自己无关,法院可能判决该部分贷款由小朱单独偿还。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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