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受贿和
贪污都属
职务犯罪,但并非同一概念。
受贿是
国家工作人员靠职务便利索财,或收财为他人谋利;
贪污是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二者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方式和侵犯客体有别。
受贿侵犯
职务行为廉洁性,贪污还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3.由于是不同
罪名,要依据《
刑法》分别
定罪量刑。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小胡送来的财物,并为小胡谋取了利益。同时,小朱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一笔公共财物。小胡认为小朱的受贿和
贪污行为都属于同一类
犯罪,不应分别定罪,而
司法机关则坚持按不同罪名处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受贿和贪污虽都属于职务犯罪,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既侵犯
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2、根据《刑法》规定,受贿和贪污是不同罪名,需分别定罪量刑,所以司法机关按不同罪名处理小朱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小胡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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