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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有羁押处所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01人
律师解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特定处所,与羁押场所有别。
它是把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指定居所执行,这居所并非专门羁押场所,要能保证正常生活、便于监视管理和办案安全。
2.羁押场所一般指看守所等法定关押嫌疑人、被告人的地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可在除羁押和专门办案场所外的地方,保障一定生活自由与人道待遇,确保诉讼顺利。
3.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者人身自由受限,但程度低于羁押。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将其安置在一处符合保证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视管理和能保证办案安全等条件的居所。小朱认为自己被限制在居所内与羁押无异,质疑执行机关此举不符合保障其一定生活自由和人道待遇的规定,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安置在指定居所执行,该居所并非专门的羁押场所,像看守所等才是法定专门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是除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地方,执行机关选择的居所符合要求。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一定生活自由和人道待遇并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小朱人身自由虽受限但程度低于羁押,所以执行机关的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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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如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而指定的居所监视是由公安提供的。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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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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