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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包括了哪些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1.被取保候审人有法定义务,要经执行机关批准才能离开居住地,住址等信息变动要24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能干扰证人、毁灭证据串供
2.还有酌定义务,执行机关会根据情况要求其遵守规定,如不进特定场所、不与特定人联系,交出入境和驾驶证件。
3.违反义务的,已交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根据情况责令悔过、重新交保证金等,严重的会监视居住逮捕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一起案件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去外地游玩。执行机关传讯他时,他也未能及时到案。此外,他还与案件的关键证人取得联系,试图干扰证人作证。执行机关发现这些情况后,对小朱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

1、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同样违反了法定义务。其与证人联系干扰作证的行为,也违反了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的法定义务。
2、鉴于小朱违反了多项取保候审义务,执行机关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小朱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对其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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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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