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附条件合同由
当事人约定条件,依条件成就与否决定
合同效力。
2.条件须是未来发生的事实,过去已发生的不行。
3.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必定发生或不发生的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由当事人商定,非法律规定。
5.条件要合法,不能违反
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
合同无效。
6.条件不能与合同主要内容矛盾,否则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下个月小朱的外地朋友来本市工作并需要借住此房,那么该
租赁合同就自动终止。小李认为这个约定不合理,他觉得小朱朋友是否来本市工作不确定,这个条件可能影响自己的居住稳定性,而小朱则坚持该约定有效。
案情分析:1、此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小朱朋友来本市工作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符合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这一要求。
2、小朱朋友是否来本市工作不确定,符合条件是不确定事实的规定。
3、该条件是小朱和小李双方议定的,并非法律规定,满足条件由当事人议定的要求。
4、此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未与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所以该附条件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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