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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1.虐待罪主体具有特殊性,需是和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用打骂、冻饿等方式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和被害人要有亲属或扶养关系,像夫妻、父母子女等。
非家庭成员的虐待一般不构成此罪,可能按其他罪名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小朱经常对小丽进行打骂,限制她的自由,还不给她治病,从肉体和精神上对小丽进行摧残。小丽不堪忍受,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小丽则认为小朱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虐待罪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限制自由、不给治病等方法进行肉体和精神摧残迫害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符合虐待罪主体构成要件
2、小朱经常打骂小丽、限制其自由、不给她治病,这些行为符合虐待罪中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形。若情节恶劣,小朱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而非其认为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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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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