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受贿超3万,依《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属“
数额较大”,按受贿罪定罪
处罚。
2.受贿1万以上不满3万,有以下情形也按“其他较重情节”以受贿罪定罪:
多次索贿;
为他人谋
不正当利益致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为他人谋职务提拔、调整等。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审批工作。小胡为了让自己公司的项目顺利通过审批,多次找到小朱,请求其帮忙,并分三次送给小朱共计2万元好处费。小朱
利用职务之便为小胡的公司项目大开绿灯,使该项目顺利通过审批。但该项目存在诸多隐患,最终给公共财产造成了一
定损失。小胡认为送钱办事很正常,而小朱觉得自己收受金额未达3万不算受贿。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本案中小朱收受小胡2万元好处费,为小胡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符合上述情形,应以受贿罪对小朱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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