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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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制度旨在严格死刑执行,强化打击力度,通过延长服刑时间,实现刑罚效果,保障公共安全。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减刑特指对轻刑犯的刑罚调整,限于管制至无期徒刑,不改罪行本质。考量犯罪者遵纪、悔改、立功表现,实质性满足条件可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有上限:管制、拘役、有期最低合格/2原期,无期不超过13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或25年有期,各有最低年限限制。

死缓限制减刑对象要根据实际的犯案情况来看,只有符合对应的案件,才能申请死缓减刑,常见的能申请减刑的死缓的情况有比如故意杀人、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如果是其他的,那么就不能申请了。

不适合判处死刑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已经怀孕的孕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如果在审判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年满75周岁,一般情况下不判处死刑,除非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且致受害人死亡,死刑只适用于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