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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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共同的债务可不止是那种两人一起签字的或是有一个人后面承认签过字的那些,还有一种就是在夫妻关系还在的时候,因为家里日常开支所需欠下的那部分债款。比如说,要是你家那位借钱是用在家里的日常开销上,那这个债务就可能算是你们俩的共同债务,你也得跟着他一起还钱。但是,如果他借的钱超过了家里的日常开销,那这个债务基本上就不能算作是你们俩的共同债务。

就是说这笔钱可能得由你们两个人一起来承担,以还清这个债务。不过,如果这笔钱的金额超过了你们家平时的开销,而且你也拿不出证据来说明这笔钱是用在了你们夫妻俩的共同生活上,或者是为了你们的共同事业而借的,那就有点麻烦了。这种情况下,这笔钱可能不会被算作是你们夫妻俩的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你可能只需要找那个借钱的亲戚去要债就行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共有负债的范围涵盖了两种情况,分别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于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延续阶段内,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若借款未能如期归还,则应视其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进而决定是否有权向对方配偶提起诉讼,请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详细阐述,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涵盖如下两类情况:首先是夫妻两个人一同签署的借贷协议,或者在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在事后进行的追认;其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签字或事后认可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且未经共同同意,原则上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时,仍可视为共同债务。丈夫需收集证据如借款协议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