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年满14岁且能承担
刑事责任的人,才可能构成
抢劫罪。
2.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目的是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侵犯客体:
既损害了财物所有权,又可能伤害公民人身安全。
4.客观行为:
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像灌醉、麻醉等,让
被害人交出财物。
入户或在公交上抢劫属加重情节。
若仅威胁未施暴且无伤害,是否构成
犯罪要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小朱年满15周岁,一天晚上潜入小静家中,以暴力威胁小静交出财物。小静因害怕将家中的现金和首饰交给了小朱。小静事后
报警,小朱被抓获。小朱
家属认为小朱只是威胁索要财物,未造成小静明显
人身伤害,不应构成抢劫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来看,小朱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一般主体的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以非法占有小静家财物为目的,潜入小静家中实施威胁行为,具有直接故意。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既侵犯了小静家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小静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小朱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迫使小静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同时,小朱
入户抢劫属于加重情节。所以,小朱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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