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时间:2025.06.15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055人
律师解析:
1.在
商标专用权
侵权纠纷里,一般依照“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2.原告往往要举证几方面内容。
其一,证明自己的商标具备显著性且已依法注册。
其二,表明被告实施了
侵权行为,像未经许可就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情况。
其三,说明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后果,例如造成了
经济损失等。
3.被告若想进行抗辩,同样得承担相应
举证责任。
比如,要是主张自己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像是对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的描述性使用,那就得举证证明符合正当使用的情形。
再如,若声称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就要提供相关的使用
证据以及知名度证据等。
4.总之,双方都得围绕自身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或者抗辩理由,
保证案件在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的前提下获得公正处理。
案情回顾:小许拥有已依法注册的“灵动”商标。小胡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灵动”近似的“灵逸”商标。小许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将小胡诉至法院。小胡则称自己对“灵逸”的使用属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描述性使用,不应认定为
侵权。
案情分析: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许作为原告,需证明“灵动”商标具备显著性且已依法注册,小胡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后果,如经济损失等。
2、小胡作为被告,若主张其使用行为属于正当使用,需举证证明符合正当使用的情形,若不能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以保证案件在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公正处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