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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归还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用于归还贷款存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可能。
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借助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只要符合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且超3个月未还这些情形之一,便可能构成此罪。
2.当把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时,就满足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条件。
要是用于归还像高利贷这类非法贷款等非法活动,无论挪用数额大小,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若是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比如拿去归还经营性贷款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同样可能涉嫌该罪。
3.具体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要综合考量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以及归还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只有全面分析这些要素,才能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因个人债务问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单位的公款。小朱将部分公款用于归还个人高利贷贷款,部分用于归还经营性贷款以获取经济利益。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报案。小朱认为自己会归还,不构成犯罪,而单位认为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符合主体要件。
2、小朱将公款用于归还高利贷贷款,属于进行非法活动,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挪用公款罪;用于归还经营性贷款以获取经济利益,属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也可能涉嫌该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综合挪用数额、归还时间等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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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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