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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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判定有罪,此罪行的犯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本罪名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特征,它体现为罪犯具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之“协助故意”的心理状态。具体来讲,犯罪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正在参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然而他仍然选择为之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创造了实现该犯罪目的所需的必要条件,并且对此类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犯罪者的犯罪动机为何,这并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能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其是否可能面临重刑、取保后是否构成社会危险以及是否满足特殊条件如严重疾病、孕期或哺乳期等。若条件符合,可考虑取保;否则,可能不予批准。最终决定权在于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综合判断。

我国政府坚决打击卖淫活动,尤其是组织卖淫被视为严重犯罪。对此,刑法规定组织、强迫卖淫者最高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未成年人或伴随其他严重罪行者,刑罚加重,甚至无期徒刑并附加财产处罚。数罪并罚原则确保了严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