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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应是什么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的是公民个人信息
按照相关规定,该信息是以电子等方式记录,能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人身份、反映其活动情况。
2.具体涵盖姓名、证件号、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
这些信息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人,无法指向特定人的信息不在此列。
3.此类信息有价值性,可能威胁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
打击相关违法是为保护公民权益与尊严。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上售卖所谓的“用户数据资源”,其中包含姓名、手机号、账号密码等内容。小李购买这些数据后用于商业推广。小胡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其中,认为小朱和小李的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将二人诉至法院。小朱和小李则辩称这些信息并非特定指向小胡,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小朱售卖的数据包含姓名、手机号、账号密码等符合该定义。
2、这些信息具有识别性,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小胡,且具有一定价值性,可能对小胡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小朱和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个人信息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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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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