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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知情借款是否担责

时间:2025.06.1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1.配偶对借款不知情时是否担责,要分情况。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等,即便配偶不知情,也属共同债务,配偶需担责。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权人又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担责。
3.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借款用途和有无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要负责举证。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小丽称对该借款不知情。小胡要求小丽与小朱共同偿还借款,小丽则认为此为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胡坚持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家庭共同经营,而小丽认为是小朱个人使用。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借款用途和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小丽不知情,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担责。
2、若该借款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小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一般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小丽无需担责。本案中,小胡作为债权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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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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