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配偶对借款不知情时是否担责,要分情况。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像家庭日常开销、共同投资等,即便配偶不知情,也属
共同债务,配偶需担责。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
债权人又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通常认定为
个人债务,配偶不用担责。
3.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
借款用途和有无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要负责举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小丽称对该借款不知情。小胡要求小丽与小朱共同偿还借款,小丽则认为此为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借款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小胡坚持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家庭共同经营,而小丽认为是小朱个人使用。
案情分析:1、判断该
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借款用途和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小丽不知情,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担责。
2、若该借款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小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一般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小丽无需担责。本案中,小胡作为债权人应承担相应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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