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看守所内
符合条件的罪犯可
监外执行。
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若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且符合规定、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可
暂予监外执行。
2.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但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罪犯申请监外执行要走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向执行机关提出监外
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对其申请展开调查,小胡作为同监室人员,反映小朱可能存在自伤自残行为以骗取保外就医。这使得小朱的监外执行申请存在争议,执行机关需谨慎判断是否批准。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符合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若小朱确实存在自伤自残行为,即便其患有严重疾病,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罪犯申请监外执行需经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机关应认真审查小朱的申请及相关情况,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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