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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能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5.06.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60人
律师解析:
1.看守所内符合条件的罪犯可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且符合规定、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但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罪犯申请监外执行要走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向执行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对其申请展开调查,小胡作为同监室人员,反映小朱可能存在自伤自残行为以骗取保外就医。这使得小朱的监外执行申请存在争议,执行机关需谨慎判断是否批准。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符合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若小朱确实存在自伤自残行为,即便其患有严重疾病,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罪犯申请监外执行需经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机关应认真审查小朱的申请及相关情况,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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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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