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司法实践对
诉讼时效适用持谨慎态度,虽“诉讼时效从宽掌握”无明确法定表述,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
若义务人未抗辩,法院不得释明或主动用该规定裁判。
2.诉讼时效制度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
行权。
若权利人因
不可抗力、无
法定代理人等正当理由未及时行权,可适用时效中止。
自中止原因消除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体现合理情形下从宽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到后,小李未还钱。多年后小朱才想起此事,遂
起诉小李要求还钱。小李在庭审中未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内部对于是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产生争议,部分认为应主动审查,部分认为不应主动审查。此外,小朱曾因遭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未能及时
主张权利。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义务人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
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裁判,所以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2、小朱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符合
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这体现了在合理情形下对诉讼时效适用的从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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