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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执行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符合以下情况可监外执行
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由指定医院开证明;
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
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
2.被判无期徒刑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也能监外执行。
3.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4.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需将材料抄送检察院。
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意见,相关机关要重新核查。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声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其提供了一份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文件。监狱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产生争议,部分人员认为小朱情况符合监外执行条件,部分人员认为其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不应批准。同时,小胡被判处无期徒刑,她处于怀孕状态,申请监外执行,这一申请也在审查中引发了是否合规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小朱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所以其保外就医申请不应被批准。
2、对于小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属怀孕妇女可监外执行,小胡处于怀孕状态,其监外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批准。此外,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需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若认为不当可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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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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