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微信聊天记录能用于
起诉。
它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
证据类型。
若记录清晰体现借贷合意,如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再结合转账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作起诉依据主张债权。
2.若只有聊天记录,无转账记录等,对方否认借款事实,法院难认定借款关系。
起诉时应多
收集证据,提高
胜诉几率。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是朋友,小朱称小李向其借款,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借款金额、用途及还款时间进行了沟通。小朱仅依据此微信聊天记录起诉小李还款,小李否认借款事实,称聊天记录只是玩笑,不存在真实
借贷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若能清晰反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起诉依据主张债权。本案中小朱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无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
2、因小李否认借款事实,法院可能难以仅凭聊天记录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所以起诉时,
当事人应收集更多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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