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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诈骗罪判几年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64人
律师解析:
1.提供银行卡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常见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
2.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电信诈骗等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3.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转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终量刑要结合案件情节、犯罪数额和主观故意等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受朋友小胡怂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小胡使用。小朱起初以为小胡只是用于普通资金周转,后来发现该银行卡频繁有大额资金进出且交易异常。警方调查发现,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支付结算。小朱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在提供银行卡时并不明知小胡用于犯罪活动,只是在后续才发现异常,且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或向警方报告,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他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若小朱在提供银行卡时就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帮助转账,那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量刑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犯罪数额、主观故意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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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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