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管理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损失,公司可先启用内部
追责机制,召开股东会或
董事会作出让管理者
赔偿损失的决议。
(二)当管理者拒不承担责任时,公司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其
赔偿。
(三)若管理者失误属一般经营风险,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不可要求其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一次重要项目决策中,公司出现了严重损失。公司认为小朱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因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导致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却没有回报,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朱称该失误属于一般经营风险,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公司准备通过内部追责机制解决此事。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小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要求小朱赔偿损失。
2、若小朱能证明该失误属于一般经营风险,且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无需担责。若小朱拒不承担责任,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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